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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综合档案鉴定、销毁和统计办法(修订稿)
发布日期:2019-03-01   点击率:0

 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

  综合档案鉴定、销毁和统计办法(修订稿)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细则》规定,为做好我校综合档案鉴定、销毁和统计工作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一、档案鉴定

   1. 档案鉴定工作,必须运用历史的、全面的、发展的观点,分析档案的现实利用价值和长远保存价值,正确地判定档案保管期限,谨慎地把不需要保存的档案剔除。

   2. 对于超保管期限的档案,应定期进行鉴定。档案鉴定工作应在本校分管负责人领导下,由档案部门和有关教学与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,按照一定的原则、标准和方法判定档案的利用价值,对到期的档案准确判断档案存毁。

   3. 经鉴定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案卷,应采取提高报关期限档次的办法延长保管期限。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,必须以全宗为单位编制销毁清册和撰写销毁档案内容的分析报告,报请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审核,经主管校长批准后,方能销毁。

  二、销毁工作

   1. 凡属销毁的档案,应指定两人负责押送到指定地点进行监销。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。

   2. 未经鉴定和未经批准,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。对故意损坏或擅自销毁者,应视其情节,按《档案法》规定,给予惩处。

  三、统计工作

   1. 综合档案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统计,平时归档应建立台帐,掌握档案的收进、整理、利用、移出、销毁等各种情况,按规定上报档案主管部门。

   2. 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求进行定期的统计分析,并对统计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,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。

   3.档案统计范围

   (1)档案数量统计;

   (2)档案库房面积统计;

   (3)档案设备统计;

   (4)档案利用和利用效果统计;

   (5)档案销毁统计;

   (6)档案汇编统计;

   (7)档案检索工具统计。

   4.档案统计计量单位

       (1)统计数字以阿拉伯数字计算。

       (2)档案库存数量和销毁数量统计以“卷”为计量单位。

       (3)面积统计以平方米为单位,保留两位小数。

       (4)档案设备以独立的单只数量为统计单位。

       (5)利用统计包括人次、卷次。人次:以一人借阅一卷一天为一个计量单位;卷次:以一卷借阅一次为一个计量单位。

       (6)汇编统计和检索工具统计包括卷(册)和种类(页数)为计量单位。

   5.档案统计时间

      以每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,按《统计范围》对该年度的档案和档案工作进行数量统计。

   6.档案统计要求

   (1)统计数必须真实,帐、卡、物必须一致。

   (2)统计人员必须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完成统计工作,不得弄虚作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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