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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综合档案材料查阅、外借管理办法(修订稿)
发布日期:2019-03-01   点击率:3

 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

  综合档案材料查阅、外借管理办法(修订稿)

  为了使学校综合档案更好地服务于教学、科研及其他一切教育事业,本着既要便于利用档案,又要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一、查阅或外借档案必须填写“查阅登记表”或“外借登记表”,查阅档案仅限于本部门的案卷,因工作需要查阅其它部门的案卷,须经双方部门负责人同意。

  二、单位组织或个人持有介绍信或工作证、身份证可以查阅档案。上级组织或同级单位借调档案,须经档案室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,并规定借调期限,一般为二周。

  三、查阅有密级的文件或资料,须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。

  四、查阅党委会或校长会议记录、纪要,须经党办、校办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。

  五、查阅科研成果档案,须经项目负责人或科研处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。

  六、查阅档案一般应在档案室阅览,不准携带到其他地方。

  七、借阅档案应妥善保管,必须专人借,专人用,专人还,未经同意不得摘抄、复制。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二周,逾期不还者,应及时索回,因工作需要,可办理续借手续。

  八、做好档案利用效果登记,利用工作完毕后,在还卷时要主动向档案部门介绍档案利用效果等情况,并填写好利用档案效果登记单。

  九、爱护档案,保证清洁,不准私自拆卷、抽换、涂改案卷,违反者并造成档案损失的,由本校领导会同档案部门根据损失档案价值,责令赔偿损失。

  十、财会档案专用一本借阅册,查阅财会档案必须由财务处负责人批准。

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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